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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冷检公诉刑不诉〔2016〕6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2196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原**大厦下岗职工,现住冷水江市**大厦家属区。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4月16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该局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冷水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6年5月10日至6月2日、自2016年7月15日至8月12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6年7月3日至7月15日)。

冷水江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1年4月,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冷水江市支行办理了一张透支额度为100万的信用卡(卡号52404***********),后李某某将该卡借给朋友王某某使用,同年5月王某某透支100万后未能及时还款,李某某多次催讨未果,只得自行借钱还款。至2013年10月无力还款,工行工作人员多次催促,并于2013年12月5日、2014年5月26日两次书面催收,均无结果。至案发时,李某某的信用卡透支本金为688715.25元,本息合计872421.25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冷水江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透支款的实际使用者和去向不明,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娄底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6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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