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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烟台市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烟台市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烟开检一部刑不诉〔2020〕7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9005198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蓬莱**厂工人,出生地黑龙江省铁力市,户籍所在地为黑龙江省铁力市**乡**组,现住址为蓬莱市**号楼**单元**号。2019年6月17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于2012年11月在中信银行烟台分行申请了一张额度为20万元的信用卡,并在申请表上填写了虚假的住址,后透支信用卡用于日常经营。2015年4月,李某某将20万元额度全部透支后无法归还,银行从2015年4月至2016年8月期间,多次采用电话、短信、上门等方式催收,李某某仍拒不还款并改变联系方式逃避催收,至2017年7月15日,拖欠本金199574.29元,利息及滞纳金共计139848.62元。案发后,李某某归还全部本金,银行对利息及滞纳金予以免除。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李某某已全部归还银行本金,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烟台市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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