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红检刑不诉〔2020〕31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31981********,汉族,初中文化,运输服务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经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9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11月3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李某某、赵某某等人相互刷单提高在滴滴平台的服务分,期间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需要重新注册一个支付宝账号,并需绑定一张银行卡,于是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被害人赵某某商量,将被害人赵某某新开的贵州农信银行卡借给他绑定支付宝账号,双方约定该卡仅用于绑定支付宝账号进行实名认证。2019年4月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因缺钱,想起其支付宝绑定有被害人赵某某的银行卡,试了之后发现被害人赵某某银行卡内有钱,于是分八次将被害人赵某某银行卡内9974元钱转出用于自己消费,之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一直躲避被害人赵某某。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首,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且无前科劣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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