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信检二部刑不诉〔2020〕Z7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5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江门市开平市**村**号,现住广东省信宜市**街道**号**房。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经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于2020年7月20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于2017年5月15日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宜支行办理了一张信用额度为7万元的信用卡(卡号6253360044462710)并持卡进行消费。截止2020年3月13日,该信用卡逾期本金70302元。期间,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宜支行通过电话、短信、上门、信函等方式多次进行催收,超过三个月后,李某甲仍不归还,银行遂报案处理。案发后,李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主动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宜支行还清了其拖欠的本金、利息等各项费用,取得了银行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行为,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但因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取得被害单位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免于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茂名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信宜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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