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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固原检一部刑不诉〔2021〕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11971********,回族,大学文化程度,固原市**局职工,住宁夏固原市原州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2020年9月21日被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审查,于2020年10月22日退回补充侦查,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经补充侦查,于2020年11月1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6年期间,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固原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固原分行分别申领一张信用卡,后累计透支67658.63元,经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拒不归还。公安机关分别于2018年11月30日、2017年3月29日决定立案侦查。 

1.2014年7月,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固原分行办理了一张卡号为6259960060615481的信用卡。截止2016年2月,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累计透支18172.03元。公安机关立案后累计还款25537.36元。

2.2015年3月,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固原分行办理了一张卡号为6259190037638479的信用卡。截止2016年11月,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累计透支49486.6元。公安机关立案后截至2021年1月11日累计还款5263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规定的信用卡诈骗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恶意透支款等从轻处罚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固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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