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5811979********,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所在地为吉林省梅河口市**街**村**组。2019年10月18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6月2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银行申领了一张**银联单币白金卡(卡号:62268801********,信用额度为人民币208162元),2012年6月26日至2019年10月10日,李某某用该卡在本市天河区等地以刷卡消费等方式共透支本金人民币123186.12元,且该卡于2018年11月15日开始发生逾期,逾期后经**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李某某仍未还款。
案发后其家属代其赔偿**银行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其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在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在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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