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裕检二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6197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涉县**乡**村**组**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经裕华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2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2日补查重报。
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4年6月27日,李某某在**银行石家庄槐安东路支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卡号48169900********/信用额度100000元),后用该信用卡透支,期间多次催收无果,截止2018年11月19日欠款本金共计人民币86083.97元。(已还)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认定的本案证据不足,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非法占有故意不足,银行所出具的催收不具有有效催收条件,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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