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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沅检二部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811999********,湖南省耒阳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街道**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沅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1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伙同他人假冒中国建设银行的名义发信息至被害人郑某某手机,郑某某收到假冒建设银行95533钓鱼网站发来提升信用额度的短信,按要求操作泄露了银行账号等信息,后李某某等人利用其骗取到的该银行卡信息、验证码信息,使用该银行卡在某某网站分别消费9599元、9999元、9999元、8699元合计38296元购买手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从犯、自首情节,且已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其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益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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