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科检二部刑不诉〔2020〕Z25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23011981********,蒙古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镇**水库**组**号,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镇**村**农资,于2020年11月16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25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6月,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申请办理了卡号为62223500********的牡丹信用卡,信用额度为人民币100000.00元。李某某领取该卡后,多次使用透支功能,但未能按时还款,造成信用卡逾期还款。经发卡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李某某仍未还款。截止至2020年10月26日,该卡尚欠本金人民币99298.09元未予归还,尚欠利息及相关费用184081.71元人民币未予归还。2020年11月16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依法传唤到案。2020年11月17日,其家属将上述信用卡欠款的本息一次性代为清偿。此后发卡行对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其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以及取得被害人谅解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通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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