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东检公诉刑不诉〔2018〕2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11198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市水政监察大队第一分队副主任科员,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房山区**镇**路**号。因涉嫌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于2018年3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4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分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6月13日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于2018年6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6月1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 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8年7月27日至8月27日、10月12日至11月8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8年7月14日至7月28日、9月28日至10月12日、12月9日至12月23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间,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从温某某(另案处理)处先后以700元每张的价格购买伪造的地铁员工卡,然后加价向杨某某等人进行出售,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400元。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后被抓获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部分赃物已起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地铁员工卡等;2.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电子数据:支付宝转账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查明事实。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对查明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伪造的地铁员工卡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检 察 员:张建刚
助理检察员:李扬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18年12月2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