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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沪浦检金融刑不诉〔2019〕1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3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安徽省霍邱县**镇**村**组,现住**镇**村**号上海市青浦区**镇**村**号。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8年3月22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4月27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23日经本院决定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12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19年1月18日退回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补充侦查终结,于2019年2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7月1日起至案发,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王某某(另案处理)租用本市青浦区**镇**村**号,由李某甲(已判决)提供生产所需商标、标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及王某某采购生产所需废旧酒瓶、灌装用低端白酒,通过将采购的废旧酒瓶清洗干净,灌入购买的“绵竹大曲”“习水大曲”等低端白酒,并将商标、标识贴于灌装好的酒瓶上,生产假冒“贵州茅台”“五粮液”“剑南春”“泸州老窖”“天之蓝”“海之蓝”等品牌的白酒,后将生产灌装好的成品酒以“贵州茅台”每箱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630元、“五粮液”每箱450元、“剑南春”每箱200元、“泸州老窖”每箱220元、“天之蓝”每箱300元、“海之蓝”每箱200元的价格销售给李某甲。

2018年3月21日,公安机关在本市青浦区**镇**村**号查获已灌装好的假冒53%500ml“贵州茅台”品牌白酒18瓶(厂方市场指导价每瓶1,499元),合计价值26,982元;假冒52%500ml“五粮液”品牌白酒102瓶(厂方市场指导价每瓶1,099元),合计价值112,098元;假冒52%500ml“剑南春”品牌白酒90瓶(厂方市场指导价每瓶439元),合计价值39,510元;假冒52%480ml“天之蓝”品牌白酒48瓶(厂方市场指导价每瓶368元),合计价值17,664元;假冒52%500ml“泸州老窖特曲”品牌白酒66瓶(厂方市场指导价每瓶288元),合计价值19,008元;假冒“海之蓝”品牌白酒60瓶(厂方市场指导价每瓶160元),合计价值9,600元,及大量假冒“五粮液”“贵州茅台”等品牌商标、标识、瓶盖等物品。上述查获的各类品牌白酒,根据厂方出具的市场指导价计算,市值合计224,862元。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案金额224,862元。

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

经本院审查并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6月21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第一百八十条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一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四百零三条人民检察院对于二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于经过一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退回补充侦查必要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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