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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云检二部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02011987********,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为浙江省永嘉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不起诉人自报)因本案于2018年11月7日被刑事拘留, 12月7日经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5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26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共计三十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11月期间,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本市白云区**街**巷**号**楼**房,通过把表头、表带装配在一起的方式,组装假冒注册商标“DANEL WELLINGTON”的手表并销售,同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DANEL WELLINGTON”的表带、手镯等物品。同年11月6日,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缴获假冒注册商标“DANIEL WELLINGTON”成品手表三个型号共180只、表带三个型号共208套、手镯二个型号共960只、表头二个型号共220个,以及手机、手提电脑各1台等物品。经审计,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已销售假冒注册商标“DANIEL WELLINGTON”的手表等物品共23件,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下同)2076元;上述查获的1568件假冒注册商标“DANIEL WELLINGTON”的成品手表等物品,按照审计得出的实际平均单价计算共计6504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DANIEL WELLINGTON”的手表等物品,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没收;缴获的作案工具手机、笔记本电脑各1台,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没收。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在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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