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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偷越国(边)境案)_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水检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21198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水城县,住水城县**乡**村**组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2020年9月1日被水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水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9日中午,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伙同严某某、赵某某、张某某四人商量去缅甸的赌场打工。4月29日晚上,四人从六盘水乘坐火车到昆明,又乘坐飞机转面包车到云南省孟连县中国与缅甸交界的河边,之后四人支付4400元后跟随他人走到缅甸的境内。6月3日,四人从缅甸偷渡到云南境内后,被云南省公安机关查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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