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二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2211974********,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系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处**,户籍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镇**路**楼**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镇**小区**号。2019年9月19日因涉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由平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郎奠军,宁夏浩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平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高利转贷罪、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于2019年10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于2019年11月8日、2020年1月21日二次退回平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平罗县公安局分别于2019年12月6日、2020年2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将张某某与李某甲两案拆案;2020年1月7日、2020年3月22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平罗县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2014年6月2l日,李某乙为逃避石嘴山市农村商业银行对其经营的宁夏平罗某某砼业有限公司的设备、车辆进行执行,遂与张某某在平罗县公证处做一个虚假公证,当日平罗县公证处做出张某某与宁夏平罗县某某砼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李某乙)借款一千万的公证文书((2014)平证字第l397号)。2015年7月23日,张某某向平罗县公证处提供一张虚假的银行转账流水并申请平罗县公证处出具执行公证文书,公证人员李某甲未对该笔借款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就做出宁夏平罗县某某砼业有限公司李某乙、王某某偿还张某某本金1000万元,利息504万元的执行公证,20l5年7月25日,张某某借助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强制执行的手段,20l5年至今先后骗取李某乙及其公司商混及房产共计883万余元,石嘴山中级人民法院还将李某乙、王某某及其公司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平罗县公安局认定本案证据不足,李某甲作为公证人员,在出具本案执行证书时未认真核实公证债务给付的真实性,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公证文书有重大失实,但是否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严重后果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平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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