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天检诉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5211984********,满族,大学文化,系辽宁省本溪市**处公证员、中共本溪市溪湖区**委员会**组**,住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佳园**。因涉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于2019年5月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经本院批准,并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逮捕,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8月31日至9月14日、自2019年11月12日至11月26日、自2020年1月27日至2月10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9月12日至10月11日、自2019年11月26日至12月26日)。
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9月29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出具公证书时未核实当事人身份信息及履行相关程序,出具的(20**)正大证民字第**号公证书重大失实,致使刘某某名下位于长沙市天心区**书香院**栋**房产通过该份委托公证书,由邵某某以160万元的价格销售给陈某某。经湖南**咨询有限公司对该房产进行市值评估,长沙市天心区**书香院**栋**房在2018年5月7日的市场价值为178.01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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