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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制作、复制、出售、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东检二部刑不诉〔2020〕14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48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路**号**栋**单元**层**号。2018年3月30日因犯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经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1日被刑事拘留,经该局决定,于2019年9月6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9月17日至同年10月17日)。

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自2017年初至2019年7月,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伙同方某某、王某某等人在北京市东城区等地酒店内拍摄露点淫秽视频(经鉴定为188部)后,上传至百度网盘进行贩卖后牟利,后被查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一次,本院仍然认为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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