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海检一部刑不诉〔2021〕1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绰号“某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9198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延庆区**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2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3月7日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3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于2018年5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4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解除取保候审。因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5月13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辩护人吴言博,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包庇罪、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9月28日至2019年10月26日、自2020年11月26日至2020年12月25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9月14日至9月28日、自2021年1月26日至2月9日)。
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李某某伙同张某某、高雄等人于2014年4月25日在本市延庆区**院**,因土地纠纷等问题,对被害人王某某进行殴打致轻伤二级,后李某某指使高雄一人投案自首并承担全部犯罪事实;李某某于2018年1月3日在本市昌平区北京**装饰装潢有限公司内,虚构延庆镇政府与宝氏华睿公司的**桥**改造工程分包合同,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22张,金额共计1727929.57元,后被抓获。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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