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柳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24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柳河县,现住柳河县**镇**小区。因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柳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4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乘坐由其丈夫徐某某(另案)酒后驾驶的吉EM****小型轿车行至柳河县向阳镇乱木桥附近时与前车追尾。为使徐某某逃避法律追究,李某某向处置现场的警察声称肇事时是自己驾驶的车辆。2020年10月28日,李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柳河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柳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柳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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