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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包庇罪)(公开版)_柳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柳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柳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24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柳河县,现住柳河县**镇**小区。因涉嫌包庇罪,于20201028日被柳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柳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4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乘坐由其丈夫徐某某(另案)酒后驾驶的吉EM****小型轿车行至柳河县向阳镇乱木桥附近时与前车追尾。为使徐某某逃避法律追究,李某某向处置现场的警察声称肇事时是自己驾驶的车辆。2020年10月28日,李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柳河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柳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柳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012月2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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