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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检公诉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某甲,男,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3241992********,苗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晴隆县,住长流乡**组。2019年10月30日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被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郝某某,深州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甲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李某甲从李某乙处花2600元为自己及他人购买包括教师资格证在内的各种假证18本,其中教师资格证4本,学历学位证书14本。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根据2001年7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然后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22号解释不是以贩卖为目的的购买学历学位证书行为不构成犯罪;购买教师资格证是在获得真证的情况下为了备用,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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