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通检刑不诉〔2023〕53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31981********,*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出生地黑龙江省尚志市,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通州区**中路**号院**号楼**号。因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3年6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8日经本院决定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3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5月,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通过闲鱼网络出售疑似鹰标本一只,后民警在其位于北京市通州区**中路**号院**号楼**号家中查获该标本。经鉴定,涉案标本为鹰形目鹰科毛脚鵟,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整体价值为人民币25000元/只。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上述地点被民警抓获,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涉案标本已扣押。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犯罪未遂、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标本、手机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3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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