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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案)_昌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昌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7251966********,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潍坊市**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昌乐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昌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16日21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的小型轿车沿昌乐县方山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昌乐县宝通街路口北侧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李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97.74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昌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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