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唐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0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号小型轿车从唐河县源潭街自东向西行驶至某某某西桥东头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唐河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现场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后被带到唐河县中医院进行抽血备检。
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91.21mg/100ml。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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