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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不起诉案)(公开版)_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唐检一部刑不诉〔2019〕40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出生于1981年****日,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51981********,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唐河县,住唐河县某某某某街村某某***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11月10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11月12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11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0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号小型轿车从唐河县源潭街自东向西行驶至某某某西桥东头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唐河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现场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后被带到唐河县中医院进行抽血备检。

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91.21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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