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峰检刑不诉〔2020〕11号)_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峰检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06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住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邯郸市公安局峰峰矿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7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峰峰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5日晚22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D*****的白色标志牌小型轿车,沿峰峰矿区滏阳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春光街与滏阳东路交叉路口西200米时被峰峰矿区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检测,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3.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现场查获视频;5.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3.7mg/100ml,未造成事故,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自愿认罪认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并经本院检察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