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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相对不起诉决定书)_霍林郭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霍林郭勒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霍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不起诉人李某某,曾用名李云龙,绰号无,男性,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011989******,汉族,大学本科,**市**院科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霍林郭勒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2日被霍林郭勒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霍林郭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06日00时30分许,李某某酒后驾驶蒙*****号黑色奔驰牌轿车沿霍林郭勒市双兴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娱乐城附近时,被霍林郭勒市交通管理大队巡逻民警查获。经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血液乙醇含量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通秉司鉴[2020]酒鉴字第1050号李某某驾车被查获时血液乙醇含量为81.07mg/100ml,李某某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霍林郭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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