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211965********,汉族,初中文化,铜陵****厂临时工,其户籍所在地:铜陵市铜官区**办事处**行政村**组**号,现住:铜陵市铜官区****小区**栋***室。2020年9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18日20时21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皖******号轻便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铜陵市义安区湖东路北段处时,被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交警大队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当即将其带至铜陵市第五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样,送至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检测,经检测李某某血液乙醇(酒精)含量为119.2mg/100ml。超过醉酒驾驶标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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