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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珙检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5311977********,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四川省高县人,住高县**镇**村号。

本案由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9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川Q*****小型面包车行驶至珙县巡场镇古高路段时,被珙县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经对李某某抽血送检,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09.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现勘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乙醇浓度低、认罪悔罪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中元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2020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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