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平县院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21987********,汉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系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住广平县**路**胡同**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广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3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20时16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冀D**号小型轿车,沿广平县城区长春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公司门口北侧时,被邯郸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广平县大队巡逻民警当场查获,在当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87.3mg/100ml,后民警将其带至广平县人民医院进行抽血检验,经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13.2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醉酒程度较轻,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自愿认罪认罚,无犯罪前科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