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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0〕9号_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平县院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21989********,汉族,群众,农民,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住广平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广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已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21时23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冀D**号三轮汽车,沿广平县兰村村内南北街由北向南行驶时,被广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巡逻民警查获,当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86.7mg/100ml。后民警将其带至广平县人民医院进行抽血检验,经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99.32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醉酒程度较轻,未造成危害后果,自愿认罪认罚,无犯罪前科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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