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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新检二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261971********,回族,小学文化,系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新疆阜康市,住本市米东区**镇**组。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1 月4 日0时30 分许,李某某酒后驾驶白色新AE**** 号比亚迪牌小型普通轿车,行驶至本市米东区振兴北路壹品皇牛门口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李某某体内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3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车标准。

李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其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且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同时,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予以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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