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榕检刑不诉〔2020〕12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21983********,苗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榕江县,住榕江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被榕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榕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13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贵H8****号小型轿车由榕江**往**方向行驶,于21时27分行驶至**线958km+200m处(**)时,被榕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民警现场对李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其结果为137mg/100ml,随后民警带其到榕江县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液送检。经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8.83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值。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条规定的行为,但其醉酒程度轻,没有造成实际损害,犯罪情节轻微,其在归案后如实坦白罪行,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是初犯,具有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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