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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绰号李某乙,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31986********,侗族,高中,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玉屏侗族自治县,住玉屏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被玉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2日经本院决定,于同年6月15日被玉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屏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4日下午,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和邱某某、吴某某、刘某某以及工地上的工友在**花园小区的一家牛肉馆吃晚饭,期间李某甲用饭店统一用的瓷杯喝了一杯左右的习酒牌白酒,饭后李某甲和吴某某步行到工地上看了一下施工情况,大概21时40李某甲步行到**梅苑吃饭地方开车回家,李某甲驾驶其贵DY****轻型栏板货车回家途中,在玉屏县文昌阁门口被交警查获,经送铜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被不起诉人李某甲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8.87mg/100ml。

2020年5月25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主动到玉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交代自己的行为,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现场查获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样提取笔录、抽血照片、血液样本入库出库说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照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人员核查情况、查获经过、抓获经过;2.证人证言:邱某某、吴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李某甲的供述;4. 鉴定意见: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抽血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初犯的量刑情节,其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免予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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