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茂南区检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77年**月**日生,广东省吴川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408211977********,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路**宿舍(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吴川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00时54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粤KB****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茂名市茂南区站北三路因涉嫌酒驾被执勤民警查扣。经茂名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李某某送检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9.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案发后表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