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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金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金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11197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镇**村**巷**号,现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3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金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5日22时49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鲁******小型汽车行驶至金乡县**街**路交叉路口南1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手持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95mg/100ml,民警随即将李某某带至金乡县宏大医院提取血样并送检。经济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从李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4.3mg/100ml,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对该结果有异议并提出重新复核要求,又经济宁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93.1mg/100ml,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属醉酒驾驶状态。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被不起诉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9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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