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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李光平)(公开版)_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宝塔区院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601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直属分局批决定,于2020年11月5日被直属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04日晚23时40分许,李某某驾驶陕JOD***号江铃牌小型轿车,由延安市新区轩辕大道行驶至必成路路段处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我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随即我队执勤民警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李某某进行了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23.00mg/l00mL,李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为了进一步确实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执勤民警立即将李某某送至延安瑞康体检中心进行醒酒并抽取血样,经陕西天恒司法医学鉴定所[2020]毒鉴字第124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为138.49mg/l00mL,达到醉酒标准,李某某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被不起诉人的姓名)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延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宝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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