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开检公诉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141970********,满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镇**村**组**号,现住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辽A****9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沈辽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四号街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李某某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酒精),其含量为104.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不起诉人身份证明、查询记录、查获被不起诉人现场图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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