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刑不诉〔2019〕5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02198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无职业,群众,现住北京市昌平区**区**号楼(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项城市**乡**村)。2019年8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8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号牌为豫P*****的小型汽车行驶至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秦皇大街与富新路交叉口处因涉嫌饮酒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李某某检材中检出乙醇,其浓度为92.9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具有认罪、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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