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鞍立检公诉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3211968********,汉族,无职业,高中文化程度,出生地辽宁省朝阳市,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市朝阳县**乡**村**组**号,现住址:鞍山市高新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鞍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8日21时13分左右,李某某驾驶辽C****1号黑色帕萨特牌小型轿车,沿鞍山市立山区鞍千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奖工街路口西侧路段时,因其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鞍山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立山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将李某某带到鞍山市第三医院进行血液采集并送检。经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李某某的血液中检出酒精成份,含量为84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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