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麒检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4197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县,住**街道庄**小区**幢**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3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一家在竹鹰小康城牌坊旁一家牛肉馆吃饭喝酒。后李某某驾驶云******号车准备回家,20时20分许,该车行驶至竹鹰街63号门口路段时,与被害人徐某某驾驶的云******号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李某某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119.42mg/100m1。李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案发后徐某某报警,李某某在现场等候处置。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其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具备自首情节,造成事故一般,且负同等责任,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其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除刑罚,经检察长批准,决定对李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1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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