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检刑检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81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兴城市,现住兴城市**街道**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被兴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未委托辩护人。
本案由兴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20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辽P****2号牌照小型汽车从兴城市城东街道东二村赵家湾屯行驶至兴海北街东关交通岗附近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锦州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07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悔罪、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辽宁省公安厅《关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刑罚适用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第四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兴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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