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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李某某)(公开版)_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宝塔区院二部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6198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延安市**县,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区**号楼**室,2019年12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26日,经宝塔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1月25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020年2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6日,补查重报。2020年4月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8日,补查重报。2020年5月27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21时45分许,李某某驾驶黑色尼桑牌陕J****7号小型轿车,在延安市宝塔区圣地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丁泉砭公路处,经执勤民警检查发现其有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被延安市交警一大队一中队的民警当场查扣,并送往陕西延安天恒司法医学鉴定所进行血液乙醇检验,2019年12月15日12时许陕延天恒【2019】毒字第2058号鉴定意见书:结果为李某某的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53. 37mg/l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达到醉驾标准。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且积极认罪,其所在的社区也证实其一贯表现良好,无犯罪记录,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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