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检公诉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522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乡**村**号,现住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2日22时40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津N****3号小型普通客车自开发区大潘市场出发,沿沈辽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宝马大道二十一号路时被交警查获。经酒精呼气式检测,结果为96mg/100ml。经鉴定,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2.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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