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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李相甫)(公开版)_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内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61968********,汉族,高中毕业,经商,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内乡县*******大道,住内乡县*********2013年12月6日因受贿罪、职务侵占罪被内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2016年七月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23时6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号小型汽车由南往北行驶至内乡县梨园山庄红绿灯路口南100米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执勤民警将其送往内乡县菊潭医院,经该院医护人员抽取其静脉血液送检。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血醇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8.80mg/100ml。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于2020年4月8日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2019年12月5日23 时54分举报他人醉酒驾驶机动车,有立功表现,经查证属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但鉴于李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有立功表现,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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