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8XXXXXXXX7019,大专文化程度,户籍地、住山东省郓城县XX街XXX小区XX号楼XX单元XXX室,技术员。2020年5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宝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5月27日23时32分许,支队金台交警大队虢十路中队民警在金台区大庆路与斗中路路口执勤时,将酒后驾驶豫JXXXXX小轿车的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查获。经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4.3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辆、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犯罪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能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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