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中检刑不诉〔2020〕Z17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131974********,汉族,中等专科文化程度,个体经营户,重庆市巴南区人,住重庆市巴南区**大道**号**幢**-**。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于2020年7月1日21时许,驾驶车牌号为渝A997**的银色本田牌小型普通客车从重庆市渝北区行驶至渝中区南区路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静脉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9mg/100ml,已达醉酒状态。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意见》等证据为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其血液中乙醇含量较低,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系初犯、偶犯,已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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