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淅检一部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和其朋友张某某在淅川县毛堂乡矾矿桥头一饭店吃饭期间饮酒,后李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豫R**小型轿车行至淅川县毛堂乡白树村老淅西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88.76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淅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9月1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