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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认罪认罚案件适用)_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乡检公诉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21963********,汉族,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住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路**街**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湘乡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7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1日08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湘乡市德馨小区家中饮酒后,在小区停车位驾驶湘C******号小型轿车起步时,与停在小区停车位的湘C****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事故。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继续驾驶车辆经过该小区门卫时,将门卫起落架撞坏,与小区门卫发生口角,门卫报警后公安机关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带离现场。经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27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赔偿被害人向某某损失人民币800元,赔偿刘树军人民币400元。

本院认为,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案发后,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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