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中检二区刑不诉〔2019〕38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20001980********,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镇**街**号(以上为自报)。2019年9月24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1日晚8时,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粤TR6****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我市**镇**路**红绿灯对开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民警查获。经广东岐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08.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0月2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