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中检二区一部刑不诉〔2020〕Z22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51968********,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容县**镇**村**队**号。2019年12月1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9日晚上10时11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粤TM**号小汽车行驶至中山市**公路**路段,被公安人员现场查获。经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检验,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含量为85.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有悔罪表现,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