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二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3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住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街**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6月28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经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17日21时32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陕A****8小型普通客车,沿临潼区文化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文化西路延伸段附近时,被巡查民警检查发现李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现场酒精测试数值为140.3mg/100ml。随后将李某某带至临潼区博仁医院抽取血样。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结果:从所送标有“李某某”字样密封试管中检出乙醇,其血醇浓度为90.39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在案发后,能如实交待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他人权益受侵害的后果,且系初犯,为体现刑罚的教育职能,并考虑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认罪态度。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24日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二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李爱荣,男,1971年02月2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31971022852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住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新市街办郭桥村甘李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李爱荣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6月28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经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17日21时32分许,被不起诉人李爱荣驾驶陕A7R4F8小型普通客车,沿临潼区文化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文化西路延伸段附近时,被巡查民警检查发现李爱荣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现场酒精测试数值为140.3mg/100ml。随后将李爱荣带至临潼区博仁医院抽取血样。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结果:从所送标有“李爱荣”字样密封试管中检出乙醇,其血醇浓度为90.39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爱荣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在案发后,能如实交待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他人权益受侵害的后果,且系初犯,为体现刑罚的教育职能,并考虑被不起诉人李爱荣认罪态度。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爱荣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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