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牟检公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汉族,1977年**月**日出生,云南省牟定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31977********,初中文化,家住牟定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8月28日被牟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牟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8月26日20时39分,李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小型面包车在彝和园某某某客栈门口停车场倒车过程中,与停放的鄂******号小型轿车头部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民警在处理事故过程中发现李某某有酒后驾车嫌疑,现场对李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45mg/100ml,随后,李某某被民警带到牟定县中医院请医务人员提取了李某某的静脉血液送检。经楚雄锦润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李某某血样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59.29mg/100ml(乙醇/血)。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李某某赔偿了受害人损失4500元。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李某某已赔偿受害人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楚雄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牟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